热烈祝贺我司逸信合富2号基金所投企业北京清芝顺利挂牌

2016/08/15 4011 作者:安山控股
我司发行的逸信合富2号基金所投资企业——北京清芝融科商用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清芝”)近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公司挂牌证券代码为837047。

北京清芝是国内专业从事纸币清分机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金融机具企业。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自主研发生产并销售小型清分机、微型清分机;代理合作大型清分机、小型清分机、微型清分机的国内销售并对其进行本地化改造升级以满足国内客户的需求。公司拥有多光谱图像识别技术、纸张搬送技术、光电控制技术等多项业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公司客户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公司盈利能力强,并具有持续增长性。


北京清芝挂牌当天,逸信基金与公司领导、公司其他受邀股东及保荐机构共同见证了公司发展里程碑上这一重要时刻。


北京清芝董事长吴卫先生、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许树杰先生及我司董事总经理刘宇宁先生,股权投资部总经理吴铎先生,市场营销部总监卿华先生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了北京清芝的挂牌仪式。


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主要股东为原广发证券系统下属广发期货资产管理部核心团队成员。 公司以私募基金定位,专注于一二级市场的投资业务,主要的业务方向分为三大块:以股票现货与股指期货对冲为主的量化对冲产品业务、基于量化选股和各类衍生品定价套利基础的指数增强和量化套利产品业务及以一级市场、一级半市场为核心的股权及准股权类业务。目前公司已成功投资包括北京清芝、风发科技等新兴产业非上市公司,与企业及国家新兴产业共同发展。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同意上述内容
合格投资者认定
本人/机构承诺符合如下特定合格投资者条件

本人/本机构承诺:是为自己购买私募产品;

本人/本机构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本机构承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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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