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成功于天津举办“2016逸触即发”投资交流会

2016/04/29 4011 作者:安山控股
由我司主办,广发证券河北分公司协办的“2016逸触即发”逸信基金—广发证券天津投资交流会于2016年4月8日至4月10日在天津光合谷温泉度假酒店顺利召开。

逸信基金董事长黄邵隆先生、董事总经理刘宇宁先生、广发证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黄斌先生,总部财富管理部、广发信德、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贵宾,以及敬爱的投资者朋友共同参与了本次交流会。交流会涵盖了市场分析、指数投资策略、量化对冲介绍以及股权类资产配置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投资资讯交流。

在8日晚的欢迎晚宴中,逸信基金董事长黄邵隆先生和广发证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黄斌先生,对各位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


翌日上午的投资交流会中,首先由广发证券总部财富管理部的薛宗山先生为大家带来了“敢问路在何方-2016投资策略展望”的演讲。作为总部资深投资顾问,薛宗山先生全面解析了2016年的投资机会和策略,以及股市上涨的四大动力,为投资者朋友指点迷津。


随后,逸信基金董事长黄邵隆先生,为大家带来一个新的投资利器——“逸信指数增强基金”,该基金运用多年量化经验,有效跟踪指数的同时,创造超额收益;采取国内先进的产品设计模式,投资者在指数涨跌的基础上,享有固定的增强收益以及浮动超额收益,为投资者实现实质的增强,是目前市场情况下长期投资的优选,也是国内市场上绝无仅有的指数增强产品。


而后,逸信基金董事总经理刘宇宁先生,为大家介绍了逸信基金量化对冲产品,作为原广发期货资产管理部的核心团队,逸信基金在量化对冲行业已有多年的实盘的成功经验,刘宇宁先生为大家详细的解析了逸信的投资理念和操作思路,以及现在已经发行的一些产品的现况,令投资者朋友对逸信的产品以及发展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最后,广发信德基金策略部高级经理崔增收先生,为大家分享了高净值客户股权资产配置暨广发信德公司介绍。


本次投资交流会圆满结束,诚挚感谢与会的各位嘉宾,逸信基金将秉持先进投资理念、丰富产品种类,为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同意上述内容
合格投资者认定
本人/机构承诺符合如下特定合格投资者条件

本人/本机构承诺:是为自己购买私募产品;

本人/本机构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本机构承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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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