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要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各类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基于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的类固定收益产品,帮助客户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及财富管理,
实现客户资产持续、稳健保值增值的目标。公司以私募基金定位,专注于一二级市场的投资业务,主要的业务方向分为三大块:以股票现货与股指期货对冲为主的量化对冲产品业务、
以各类衍生品定价套利基础的量化套利产品业务及以股票、期货和债券交易为基础的CTA产品及固收产品业务。
本公司发行的基金仅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募集,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投资经历证明文件、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划分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1、投资人阅读《基金合同》及相关资料 文件
2、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 并填写相关信息表格
3、投资人按基金管理人要求缴纳认购款 项并汇至基金专用募集账户
签约打款后24小时为投资冷静期。
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
个人金融资产证明(500万以上)或本人收入证明(连续三年年均收入50万元以上)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证明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料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代理人签署)
开户代理人授权书(如为代理人签署)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申明表》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和《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人/本机构承诺:是为自己购买私募产品;
本人/本机构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本机构承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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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