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类、提示类公示信息均来源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已书面承诺所有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社会公众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信息中存在任何虚假或不实内容,请进入“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点击该管理人公示信息页面中的“投诉”按钮,在线填写并提交投诉信息;或将投诉相关文件邮寄至协会;或现场提交。邮寄或现场提交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A座25层,邮寄时请标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收”。详见协会官网“投资者教育”栏目中“投诉须知”。
列入分类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对分类公示有异议,请发函至邮箱:pf@amac.org.cn

  • 产品名称
  • 成立日期
  • 公示信息
  • 逸信康富美1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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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康富美2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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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康富美3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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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草本1号商品投资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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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11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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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13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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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7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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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9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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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21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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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22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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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23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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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8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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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6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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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合富2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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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增强1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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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1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5-12-23
  • 详情
  • 逸信阿尔法2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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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阿尔法3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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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灵活配置1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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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逸信量化对冲1号基金
  • 成立日期: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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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同意上述内容
合格投资者认定
本人/机构承诺符合如下特定合格投资者条件

本人/本机构承诺:是为自己购买私募产品;

本人/本机构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本机构承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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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