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资经理变更的公告-20210617

2021/06/18 4011 作者:安山控股
尊敬的委托人:
您好!
根据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人员岗位变动安排,将下述私募基金的投资经理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附:投资经理简介

邹培林:南昌大学硕士,有着近10年的证券期货量化研究经验,具有扎实的数量分析基础,善于建模、善于优化投资组合策略,擅长统计分析、量化投资交易,对量化投资有独特的见解。具有丰富的大型资金投资管理经验,管理量化基金及资管计划规模超过30亿元,擅长多因子选股策略、趋势跟踪策略、动量反转策略和期货CTA策略等,投资风格稳健。

王园:华南理工大学硕士,数学与经济学复合背景。有8年的股票量化研究经验,擅长运用数学建模、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方法应用于交易策略。曾任职于国内某知名量化对冲基金,独立开发出股票多因子回测系统。具有丰富的大型资金管理经验。对股票多因子选股、股票多空对冲、期货CTA和投资组合分析等有独特见解,投资风格稳健。

邓滨:福州大学材料学院本科毕业,历任维西创投投资经理、先德资本高级投资经理、思量资产、金时资产、上兵投资合伙人,担任过多家民企财务顾问、战略顾问、品牌顾问。拥有丰富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经验,具有全球化视野,擅长行业和公司研究分析,对企业商业模式有独到的理解。专注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行业的企业投资。

张扬: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学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先后任职于多家大中型券商财富管理条线,并有私募量化策略开发经历。依托自行设计的“宏观态势跟踪体系”与“市场态势观察体系”,能较好的将主观经验与量化数据相结合,擅长绝对收益目标下的资产配置。

特此公告!
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7日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同意上述内容
合格投资者认定
本人/机构承诺符合如下特定合格投资者条件

本人/本机构承诺:是为自己购买私募产品;

本人/本机构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本机构承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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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