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更的公告

2017/10/31 4011 作者:安山控股
尊敬的基金投资者:
近日,为落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同时构建更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司及关联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我司原股东由黄邵隆及新余轩铂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变更为新股东广东逸信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由黄邵隆变更为广东逸信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广东逸信控股有限公司系由原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邵隆及其核心团队设立的集团控股公司,该集团控股公司自身不直接经营具体业务。黄邵隆先生通过新余轩铂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广东轩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个员工持股平台控制广东逸信控股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我司及关联企业的日常经营。

广东轩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同一控股集团下的关联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广东逸信誉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同一控股集团下的关联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我司承诺切实履行与关联方防范利益冲突的义务。

股权变更后,我司及关联企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尽管我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但我司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及公司日常经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事宜未对我司现有私募基金产品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司将一如既往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服务。
特此公告。

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1日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同意上述内容
合格投资者认定
本人/机构承诺符合如下特定合格投资者条件

本人/本机构承诺:是为自己购买私募产品;

本人/本机构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本机构承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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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